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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已经2025年2月1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协同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融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等工作。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邮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现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或不满足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予以提升改造。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公众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邮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执行快递业绿色包装国家标准,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其他办公场所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目录、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将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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