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2)
(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公益捐赠、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十一)完善服务补助政策。鼓励各地在按规定分配使用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时,支持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完善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政策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支持。
(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大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存量土地、场地供给的支持力度,对社区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享受现行税收优惠以及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三)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鼓励各地依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范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器具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的长期照护、康复服务、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岗位和资质要求,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支持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依托康复治疗技术、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社会工作等学科专业,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领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强化联合培养、校企合作。深入推进科技助残,推动照护机器人、人工智能等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应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畅通托养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五)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统筹协调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托养照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设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工作。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认真落实相关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实施,支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各级残联结合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有机融合,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开展符合相关政策的机构认定工作。制定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与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指引及相关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设施配置和日常服务行为。建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信息监测分析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残疾人人身、财产安全。鼓励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规范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价格秩序,相关机构应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和质量监督评价制度。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支持力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帮助扶持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民政部、中国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化协调联动,结合职责抓好本意见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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