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3)
15.营造一流创新生态。加快推进以要素配置为核心的高质量市场化改革,让市场在人才、金融、技术、数据等创新要素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加大创新激励,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高效运营和合规交易保障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研发失败等情况,按规定认定后不予追责。健全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积极培育创新文化,拓展多类型科创文化传播渠道,培育一流国际科技期刊,加强科技场馆建设,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6.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调整优化政策,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强化创新协同,建立重大科技任务、财政经费投入等重点工作统筹机制和科技创新政策一致性审查机制。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从审批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持续完善人才保障、金融支撑、产业对接、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体系。要紧扣加快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建设,积极建设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区)。要完善科技创新重大任务推进和监测评估机制,清单化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17.强化法治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工作举措落实落地。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科技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各级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政策规定,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纠纷解决途径,提升法治化、专业化、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8.凝聚各方合力。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重视学习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知识,增强领导和推动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本领。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形成全社会热爱科学、崇尚科学,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社会风尚。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担当科技创新重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在实施科创引领战略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科技战线人大代表要立足岗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当先锋、作表率,踊跃投身科技强省建设生动实践。
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为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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