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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2年11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六章 医养结合

第七章 养老服务组织管理

第八章 扶持与保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市场运作、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服务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编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民政主管部门是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政策和标准。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年人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房屋管理、城市更新、教育、审计、金融、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每年的重阳节当月为本市敬老月。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广泛开展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周边城市养老服务交流合作,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一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辖区内落实。

第十条 本市按照国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标准,根据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口及其需求、服务半径和便利性等因素,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每个区至少配置一家政府投资兴办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置一家具备机构照护、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每个社区(村)至少配置一家养老服务网点。

辖区面积较小或者户数较少的街道、乡镇,经所在区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与邻近街道、乡镇统筹配置养老服务综合体。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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