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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3)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开足体育课程、未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参加体育锻炼、或者无正当理由阻止、变相阻止学生课间到校园内教室外活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中发现中小学校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向学校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整改要求和学校整改情况记入督导报告,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学校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寒、暑假期间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学生免费开放体育场地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对管理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市、区人民政府的资助但不开放其所属体育场地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回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的,由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体育、教育、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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