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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2)
第二十五条 将即时结算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做好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医保部门优化完善医保信息平台,推进医保业财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完善支付方式改革子系统,为即时结算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协议开展信息系统改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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