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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2)

  (二)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制度、程序、方法、进度、措施和成果,并报送委托方备案;

  (三)按照实施细则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编制并向委托方等报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相关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会议讨论、资金审核、监测评估、资料收集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并及时报送委托方。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参加移民单项工程验收,参与移民安置实施中的问题研究并提出整改建议。委托方应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报送的意见进行及时研究和处理。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督评估例会并参加地方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召开的所承担项目移民工作会议。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配合审计、稽察等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向委托方报送阶段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报告,并移交监督评估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配合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主持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内容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是对移民安置进度、安置质量、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档案等进行监督评估,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临时用地复垦、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等内容。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是对移民安置后生产条件、生活条件、收入与消费水平的恢复,以及移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的跟踪监测和分析评估。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检查移民资金拨付及时性、移民安置实施力量按需求投入情况,以及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问题处理及时性;

  (三)参与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协调会议;

  (四)检查水库淹没影响居民迁移线下移民搬出、房屋拆除等情况;

  (五)及时对移民安置进度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县级移民实施机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移民工程质量控制体系落实情况;

  (二)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评估实施与规划的符合性;

  (三)参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实物复核、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审查;

  (四)参与移民安置项目质量问题处理;

  (五)参加移民安置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及时对移民安置质量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检查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二)检查个人、集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移民资金兑付程序合法性、进度及时性等情况;

  (三)协助委托方审核县级移民实施机构报送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四)及时对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移民档案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检查移民户搬迁前后住址、土地、房屋、财产以及移民资金补偿补助等生产生活资料登记造册情况;

  (三)检查县级移民实施机构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四)及时对移民档案管理情况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移民安置前的生产生活水平本底资料;

  (二)跟踪监测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三)跟踪监测评估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

  (四)及时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监督评估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管理,执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未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不得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或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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