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5年7月1日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
(2025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家战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
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区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制度基础上,叠加特定封闭区域人员跨境流动便利化政策措施和商务服务功能。
第三条(发展定位和目标)
商务合作区建设应当以便利国际商务交流的新平台、服务资源要素汇聚的新载体、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节点为发展定位,实现区域跨境交往便利、国际商务活动活跃、创新要素资源集聚、专业服务能力领先、配套设施完备的功能目标。
第四条(制度保障)
商务合作区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商务合作区发展的,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市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商务合作区适用的建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
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商务合作区有关行政事务,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开展区内投资、贸易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境外人员邀请备案和境内人员入区申请相关事宜,统筹协调区内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车辆的监管工作,并配合提供入区出区确认和安全维护力量。
(四)统筹本市相关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统筹区内信息共享、信用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投资促进、功能创新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七)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商务合作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体制和机制,由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管理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其他管理职责)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商务合作区管理相关工作,并支持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
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商务合作区相关工作。
第七条(协同管理)
本市与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加强区内风险管理,对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非法出入境、走私风险、社会治安、空防安全等开展联合研判、采取有效措施。
第八条(综合服务平台)
商务合作区建立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创新业务流程,丰富应用场景,为人员、行李物品、货物、车辆入区出区,以及区内活动所需各类手续办理提供安全、便利、智慧的服务。
第三章 区域功能
第九条(商务交流)
商务合作区应当为具有短期停留商务活动需求的境外人员在区内开展商务会见、商务洽谈等商务交流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总部型企业、跨国公司以及国际机构等在区内开展跨境商务活动。
第十条(国际会展)
鼓励国内企业与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境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展览业协会等加强合作,在区内举办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和经贸类展会。
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外国机构在区内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会。
按照国家规定,市商务部门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对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或者合作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会实施行政许可并开展有效监管。
第十一条(国际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行业协会等在区内开展国际培训活动,支持境内外学员到区内参加培训活动。鼓励在区内开展大型医疗器械操作、航空模拟飞行以及专业设备维护等专业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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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