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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2)

  第十二条(交流合作)

  鼓励在区内举办高水平国际交流会议,开展专业研讨,深化国际合作。

  第十三条(重点领域)

  本市支持商务合作区创新发展离岸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鼓励会计、金融、法律、咨询、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商务合作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商务合作区引入高水平国际医疗资源,开展国际化医疗服务。

  商务合作区内可以依法开展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交易、跨境电商、融资租赁、软件测试、数据加工等业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境外人员入区)

  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浦东国际机场入区的境外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应当以开展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活动为主要目的。邀请境外人员入区开展商务活动的国内机构一般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办理邀请备案。

  境外人员应当持国际旅行证件和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经移民管理机构核查后入区。海关对境外人员仅开展卫生检疫。

  境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持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在境外办理国际(地区)航班到达浦东国际机场的值机手续。

  第十五条(境外人员出区)

  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经浦东国际机场搭乘国际(地区)航班离境的,可以在区内联检区域办理国际航班值机、行李托运、安全检查、离境退税等手续,经移民管理机构核查、海关卫生检疫后通过浦东国际机场离境。

  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持国际旅行证件、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提供相应的便利。境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或者临时入境手续等。符合我国免办签证情形的,适用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境内人员入区出区)

  境内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通行许可管理。

  对于入区开展商务活动的境内人员,国内机构一般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提交规定材料,由移民管理机构签发通行凭证。入区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商务合作区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有移民管理机构明确不宜签发证件的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不予签发通行凭证。取得通行凭证的境内人员应当持通行凭证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国内侧进出区通道,经安全检查和移民管理机构查验准许后入区出区。

  对于服务保障、生产经营、综合管理及执法等其他境内人员的入区出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便利化管理;通过国际侧联检区出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同时持机场通行的有效证件并经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区内停留管理)

  境外人员在商务合作区内开展商务活动可以停留30天;因合理事由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按照国家规定向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境内人员入区停留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入区的外国人,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境内外国人停居留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务合作区内的人员实施管理。

  第五章 货物和行李物品管理

  第十八条(境外人员行李物品管理)

  境外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在国际侧联检区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海关监管。对境外人员携带合理自用数量的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给予充分便利,海关仅开展行李物品安全准入和动植物检疫监管。对出区离境和出区进境的境外人员携带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境外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移民管理机构除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再检查。

  第十九条(境内人员行李物品管理)

  境内人员入区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需符合区内活动的需要,拟复带出区的物品,应当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根据提示进行登记。境内人员出区时,在国内侧进出区通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海关监管,不得携带由境外人员带入区的免税物品,违反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货物管理)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参照综合保税区政策实施管理。区内配套商业服务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含区内采购的保税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在区内销售,并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内区外采购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采用卡口登记模式入区。

  第二十一条(基建物资和设备仪器管理)

  对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设备、仪器等进口,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清单管理,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对境内区外入区的建设所需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设备、仪器,符合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综合保税区政策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

  第六章 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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