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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二条(服务保障)

  商务合作区建设网络、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高标准的餐饮、住宿、零售等商业和休闲、文体、医疗等配套设施。

  商务合作区在国际侧为入区出区人员及行李物品提供往返浦东国际机场的接驳服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服务和数据流动)

  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外币兑换设施,优化外汇兑付环境,扩大银行卡受理覆盖面,推动商户支持受理多种支付方式,为区内人员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务和优质的消费体验。

  本市支持商务合作区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二十四条(人才服务)

  本市为国际商务相关专业服务人才在商务合作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便利,允许具有经国家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的境外专业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五条(封闭管理)

  商务合作区及区域东西侧联接通道,以及与浦东国际机场联接通道实行封闭式管理。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与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通过智慧化手段和智能化设施,实施便利化管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得擅自穿越封闭边界或者破坏边界隔离设施。

  商务合作区的区内交通与区外交通应当严格区分,除特定用途车辆外,区外车辆不得入内。符合入区出区条件的特定用途车辆,国内机构应当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预约登记。商务合作区设置应急通道,对应急车辆入区出区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协调联动)

  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海关、移民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机场管理机构等建立商务合作区运行指挥平台,加强商务合作区日常运行综合管理与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与协同、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保障等。

  第二十七条(信用管理)

  商务合作区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深化各相关部门合作,推动信用数据共享和信用评价互认,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细则)

  市有关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商务合作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适用)

  国家有关适用于商务合作区改革试点措施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适用于商务合作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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