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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办法(2)

  汇交气象数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汇交的数据进行源头治理,确保气象数据真实、准确、规范。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汇交的数据进行综合治理。气象数据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数据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汇交的气象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组织制定气象数据开放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气象数据开放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共享气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通过共享获得的气象数据,未经数据提供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采集、汇交、共享、应用气象数据等活动进行安全管理,落实气象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涉外气象探测设施联合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探测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探测设施的迭代更新。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支持利用量子探测、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持续推进气象探测设施高精度、智能化。

  第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省气象探测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应用、数据管理和安全等情况进行评估。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不履行气象数据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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