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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投资促进办法

(2025年7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和促进投资,优化投资服务,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入资金、实物、技术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工作,明确投资总体目标和重点方向,制定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

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投资促进具体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投资活动和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跟踪、督促投资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加强投资促进专业队伍建设。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吸引投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投资参与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引导投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聚集,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投资促进相关决策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招商引资事前评估机制,做好综合测算、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完善招商引资事后评价管理,建立涵盖项目落地后税收、科技带动等因素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公开和应用。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产业布局、产业战略规划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招商引资,加强产业链招商,发挥链主型企业带动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落地,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逐步提高。

第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透明招商,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招商引资政策及其申办程序、重点产业招商指导目录、招商引资成果等。

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涉企服务信息化平台,归集产业发展现状、资源匹配展示、扶持鼓励政策等功能于一体,为投资者提供精准推送、免申即享等综合性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和优势,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优惠,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投资项目平等使用资金、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并利用佛山新动能产业基金体系等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投资者对接合作机制,引导产业研究院、实验室、技术转化中心等向投资者开放,支持投资者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构建辅助驾驶、人工智能、生命与健康、低碳能源、先进材料、未来空间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小)试验证平台,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产业化,支持投资者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培育新型电力系统装备、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储能、半导体芯片、新型显示、医药健康、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氢能综合示范建设,推进氢能在交通、工业、能源等多领域应用。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据产业战略规划,推动形成政策联动,优化审批流程,探索应用场景在城市道路、低空空域、江河湖泊、临床试验等领域开放。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动态了解掌握投资者需求,加强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投资者座谈会,听取投资者的反映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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