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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投资促进办法(3)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投资者提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投资促进相关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投资者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向投资者索取财物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对本市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通报核实进展和结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投资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建立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效衔接的投资纠纷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十五条 投资促进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重大风险事项预警、防范和应对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涉企重大风险事项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实施分类处置。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投资促进工作中,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且无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奖励、优惠或者其他待遇的,应当由有关部门取消享受的待遇,追缴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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