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3)
(一)火车站、码头、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站;
(二)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图书馆、旅游集散中心、公务办公楼以及服务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
(三)金融、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
(四)其他应当补建停车设施的场所。
停车设施补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在住宅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位,并明确限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停车供给缺口较大区域,可以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设置路外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城市绿道及其控制区、城市绿地的禁行区域,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违规通行和停放。建设单位或者管养单位应当在禁行区域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道路标识。
在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但在与道路重合的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
第二十四条 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居民社区因地制宜建设充电设施。
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的共享单车投放调控机制,规范共享单车经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有效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合理调度车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确保车辆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规划布局,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批准或者备案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内进行。
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临时摊贩经营的时间、区域和业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油烟处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具体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
经批准或疏导临时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的摊贩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业态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二十九条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餐饮门店、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噪声值,并予以公告,防止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定限定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管理部门提前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临时管制措施;
(六)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明确管控条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影响毗邻建筑通行、采光、排水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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