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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2)
  (一)统一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负责国家碳计量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制定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推进计划。在统筹协调、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围绕煤电、钢铁、有色、水泥、玻璃、化工、林草等重点行业以及动力电池等重点产品碳计量需求,优先布局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

  (二)提出申请。国家鼓励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企业等申请筹建国家碳计量中心。可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正式申请;也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正式申请。多家联合申请的,由主要承建方负责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请示函件、申请书、建设方案等。

  (三)批准筹建。市场监管总局对申请筹建单位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申请筹建单位尽快了解筹建国家碳计量中心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论证。通过专家评审论证的申请单位,由市场监管总局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正式批准筹建国家碳计量中心。

  (四)组织验收。国家碳计量中心的筹建工作一般在3年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碳计量中心完成相关筹建任务后,经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后,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验收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国家碳计量中心进行验收评审,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通过验收评审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正式批准成立国家碳计量中心。没有通过验收的,根据验收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撤销其筹建资格。

  (五)监督评价。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国家碳计量中心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或阶段性评价,重点检查国家碳计量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撤销其资格。

  四、保障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和实施工作,把碳计量作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手段,给予必要的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总结各国家碳计量中心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碳计量路径和模式,做好宣传推广。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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