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2025)(2)
(三)发生性质恶劣较大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情形的,部及时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部内相关司局按照业务领域负责挂牌督办的提出和核销工作,经部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和核销通知。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部内相关司局,并抄送部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部内相关司局,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八条 部内相关司局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部安委办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部领导。部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部内相关司局,抄送部安委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部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规〔2023〕6号)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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