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2)
第十四条 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并详细列支。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等合同或协议。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支撑电力市场结算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三)获取、查看结算依据及电费账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并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负责向电网企业提供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项,完成电费收付。
(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自身相关关口计量装置的改造、验收、现场检查、故障处理等工作。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电费结算。
(七)售电公司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其历史用电信息,可在电力交易机构或电网企业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八)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等。
(九)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负责汇总结算基础数据。
(二)负责编制结算依据,并保证结算依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提供结算相关服务。
(四)组织协调结算依据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电费结算有关问题。
(五)按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计量结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管理。
(六)负责编制与发布结算依据所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 维护。
(七)组织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结算风险评估。
(八)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负责提供支撑结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确保交互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负责按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计算结果。
(三)负责结算所需的调度数据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 理、维护。
(四)按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计量结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管理。
(五)组织协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计量结算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结算依据、电费结算有关问题。
(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支撑结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确保交互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负责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按期向市场经营主体出具电费账单,提供电费账单查询等服务。
(三)负责根据电费账单按时完成电费收付,并向发生付款违约的市场经营主体催缴欠款。对于逾期仍未全额付款的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的使用申请。
(四)负责电费结算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根据用户授权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电能数据查询服务,并将电能数据推送电力交易平台。
(五)组织协调电能计量和电费结算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结算依据有关问题。
(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计量管理
第一节 计量装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独立计量条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由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和市场经营主体需要及时配置、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装置。
第二十条 计量检测机构对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校核计量装置,经校核,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在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明确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后,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变(线)损和参与结算的关口计量点,并在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安装采集通信设备,建设计量自动化系统,实现计量装置的远程采集,满足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数据需求和计量装置日常监控维护要求,采集终端、通信装置和智能电能表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计量装置设置应满足电力市场最小结算单元要求,不满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一致后,在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结算单元电量分配方式。
第二节 计量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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