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3)
第二十四条 计量数据应按满足结算最小时段和周期的要求,统一设置抄表计划,实现发用同期抄表和定期抄录。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市场经营主体询问及争议,对计量数据问题分类管理,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关口计量点电量数据、电力辅助服务数据根据计量装置确定,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并按结算时序要求传输至电力交易机构。
(一)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每日提供前1日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和发电企业的计量数据。非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内提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和发电企业月度计量数据。
(二)电网企业原则上应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内将用户侧月度抄表电量提供至电力交易机构。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以及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电网企业应按日提供前1日用户侧分时电量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十六条 当计量装置数据缺失、错误或不可用时,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开展消缺、补采或根据规则补全计量数据,重新提供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在满足结算条件的下一结算周期进行结算、追退补。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一节 结算准备
第二十七条 结算准备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所需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结算基础数据包括:市场经营主体档案数据、交易合同数据、电能量市场出清及调度执行数据、辅助服务市场费用计算结果、调试及商业运行时间、关口设置及电能计量数据、市场规则、电价政策文件,以及其他需电力交易机构合并出具结算依据的数据等。结算环节不得改变结算基础数据。
(一)市场出清类数据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后1日的电力现货市场日前出清结果、辅助服务市场出清结果(涉及电量清分部分)、必开机组以及前1日的现货市场日内、实时出清结果等。
(二)调度执行类数据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前1日中长期交易及电力现货市场执行结果、辅助服务市场实际调用结果(涉及电量清分部分)、应急调度执行结果、机组有效发电容量、偏差责任认定结果等。
(三)新投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发电机组(独立储能)首次并网、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进入商业运行时间节点等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个阶段开始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供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保障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更新、提交。未及时更新、提交的,电力交易机构以电力交易平台既有数据形成结算依据。
第三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零售交易相关参数、零售结算模式、考核条款等套餐内容,完成零售合同签订。零售合同如需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以月为周期在电力交易平台重新填报,并在生效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政策调整或合同关键要素缺失等原因,导致不满足结算条件的,在满足结算条件的下一个结算周期完成结算、清算。
第三十二条 因结算基础数据错误、不可用或存在争议,需要提供方重新提供信息时,应通过平台补推,并做好记录。电力交易机构收到补推数据后,在满足结算条件的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追退补。
第二节 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
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政策文件、市场规则和结算基础数据,对市场经营主体开展量价清分、费用计算与校核,编制形成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 开展零售市场结算时,电力交易机构应依据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的零售合同形成结算依据。其中,售电公司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应按照市场规则分开结算。售电公司批发市场费用按批发市场交易规则计算,零售市场费用为其代理的零售用户结算电费之和。
第三十五条 因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机制设计、系统阻塞等原因产生的补偿、考核、平衡或调节等相关费用,应事前明确分摊返还方式,并主动向市场成员披露。
第三十六条 电力辅助服务相关费用由电力调度机构计算,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含第3个工作日,下同)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合并出具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主体发生销户、过户、分户、并户等用电主体变更或改类、改压等与交易相关的用电性质变更时,电网企业应在下一结算周期前将变更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用电信息变更情况,对其进行分段结算,并将结算依据推送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据此开展电费结算。
第三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出具上月结算依据(核对版),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异议反馈(若有)和确认,逾期视为已确认。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核实,达成一致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对修正后的结算依据(核对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确认;因异议处理无法按时达成一致的,纳入下一结算周期进行结算、追退补或清算,异议处理不得影响无争议部分的电费结算。条件具备的地区,结算依据发布的时间节点、流程可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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