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4)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制度,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全面审查,既为涉企行政执法划定法治边界,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确认了基本违法事实,更准确地发现了行政执法中存在工程合同价款这一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以及自由裁量权适用僵化等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全面考量了违法行为的起因、过错、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具体情节,摒弃“一刀切”或“就高不就低”的简单化思维,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将对单位罚款比例从1%变更为0.6%、将个人罚款比例从10%变更为6%,使最终处罚结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运用变更决定,既通过纠正执法不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以精准监督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权力运行,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企业认同与规范执法的多赢效果,切实让企业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力夯实了营商环境优化的法治根基。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市场监管 撤销行政许可 调解 重新许可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申请人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向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在现场评审时,申请人提交了公司技术负责人印某的大专毕业证书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经评审通过后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书。2024年6月,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查实印某的大专学历证书为假证。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气瓶充装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规定,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遂作出撤销该公司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禁止其三年内再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资质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2024年9月26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难点是实现依法强化市场监管与保障民生的双重目的。行政复议机构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技术负责人印某的大专学历证书确属伪造,被申请人据此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应当撤销”的规定。但行政复议机构实地走访时发现,申请人为该县唯一一家气瓶充装企业,其被撤销许可后停止经营,导致当地液化石油气保供压力骤增,不得不从60公里外异地调运燃气,货车长途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面对依法行政的刚性要求与迫在眉睫的民生保障需求,行政复议机构深入了解到印某持有中专学历证书,且其技术工作年限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对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实际具备许可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召开专题调解会,搭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伪造材料的法律后果,使申请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违法之处,对撤销许可决定当场表示认可,并承诺将吸取教训,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另一方面鉴于申请人实质符合许可条件,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协调被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全面梳理并完善许可申请材料,并依法重新作出气瓶充装许可。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连接着千家万户,是驱动创新、稳定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活力源泉。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的治理需秉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为其生存发展注入持续动能。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中,如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兼顾企业发展和社会民生需求,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命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依法审理案件时,既关注民生实际与企业困境,精准查明申请人实质符合许可条件的事实,协调推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许可进行重新审查;又通过调解机制平衡寻求解决问题的复议方案,在“撤销违法许可”与“重新准予许可”的衔接中,实现了法治权威与治理效能的有机统一。这种“法理情融合”的争议化解模式,既以法律刚性筑牢市场秩序底线,又以柔性治理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让法治真正成为滋养中小企业成长的沃土,为同类涉民生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
案例四
某公司认为湖北省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弥补负资产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国企改革 行政允诺 政府诚信 调解 补偿协议
【基本案情】
2000年,某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改革方案批复》,同意解散某企业集团总公司并组建新公司(本案申请人),明确由申请人承担3155.7万元负资产,并用土地出让金及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增值税弥补申请人。后因安置政策调整,申请人承担负资产增至3527.7万元。2012年,该市从第一宗土地出让金中拨付1079.7万元用于弥补负资产。2016年第二宗土地收储时,申请人申请解决剩余的2448万元负资产,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对申请人负资产重新认定后再研究处理。市国资委委托的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认定剩余负资产为1843.88万元,但审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2020年5月,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剩余未弥补负资产按1843.88万元的60%弥补申请人。之后,申请人按此方案请求被申请人弥补未得到落实,遂于2024年4月22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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