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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5)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允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以及被申请人是否负有弥补负资产的职责。经查,某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办公室作出《改革方案批复》的法律责任应由市政府承担。该批复明确以土地出让金及企业上缴税费弥补申请人负资产,已构成行政允诺行为,2020年5月市政府形成的意见虽未明确履行期限,亦已构成新的行政允诺。基于诚信原则与依法行政要求,市政府负有履行允诺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在听证审理中,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协商意愿,会后搭建调解平台并向市政府发出《行政复议情况告知书》,阐明法律责任,最终推动双方签订新的补偿协议,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国有企业改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妥善解决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对建设诚信政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明确行政主体责任、审查行政允诺效力,倒逼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行政允诺职责,解决了多年未有效解决的改制遗留问题,纠治了“新官不理旧账”的积弊,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发挥行政复议调解优势,通过释法说理、搭建调解平台、发送法律风险告知书等方式,推动政企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推动政府履行多年未落实的补偿承诺,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释明“行政允诺不可随意变更”的规则,推动政府守信践诺,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五

  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解除查封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拖欠农民工工资 查封企业房产 行政不作为 自行纠正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第三人辛某等50多位农民工向被申请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建材款500多万元。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了申请人15套房产,案涉房屋总价值733.4万元。2019年,因申请人已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和建材款,被申请人分两次对其中10套房产解除查封。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剩余5套房产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清是否已经全部支付所拖欠的款项,答复申请人不同意解除查封。申请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发现,根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但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充分查清申请人是否偿还农民工工资及建材款的情况下,即查封明显超出拖欠工资款价值的房产,且部分房产查封长达12年,远超法定最长期限,期间既未解除查封,也未申请法院拍卖,明显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但本案的难点在于,因时间久远,申请人难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又因保管不善导致农民工基本信息缺失,无法联系第三人核实情况。为保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协调会、制发《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协助函》等方式,与第三人取得联系,采用电话沟通、视频调解等方式反复核实,最终确认申请人已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据此,行政复议机构协调被申请人解除查封措施,彻底解决了困扰企业十余年的行政争议,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202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提出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等行为,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划定红线。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系统自我监督纠错的法律制度,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和解决涉企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行政机关出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目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存在查封房产价值过高、超期未处置等问题,违背了行政强制措施适度原则和及时处理要求,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此行政执法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并未一撤了之,而是直面争议核心,主动整合行政资源,通过跨部门协作联系第三人,并利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克服取证困难,最终查清企业已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事实,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超范围查封、超期不处置的违法行为,划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边界,重申了严格执法的法治要求,为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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