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7)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中展现出整合行政资源实质解决问题的功能优势。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式,紧扣企业继续经营内在诉求,在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前提下,将法律要求与调解艺术有机结合,打破部门壁垒,统筹生态环境、港口审批等跨部门行政资源,凝聚起助企纾困的强大合力。在法定框架范围内,行政复议机构不仅促成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与企业复产的双赢,更生动诠释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价值取向,让法治真正成为激活市场活力的“催化剂”,为企业发展持续注入强劲动能。
案例八
某公司某分店不服河北省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药品销售 行政处罚 释法说理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河北省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某医药连锁公司某分店违规出售甘草片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店长朱某为规避公司系统设置的“单人单次限购1盒”限制,通过虚假补开处方,并通过“跑腿”方式送货,在四个月内分多次向同一男子出售甘草片270余盒。后某公司总部盘货发现异常,立即收回该店剩余的甘草片。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规销售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主动配合某公司及时收回该店剩余药品避免继续违规销售并积极配合执法,决定对申请人从轻处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其在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纠正违规销售行为,亦未造成危害结果,并且申请人无违法记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审理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可处罚合法性,但主张其符合“首违免罚”或减轻处罚情形,并提出店长朱某利用职权规避监管应当承担责任。针对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一是组织调解会,安排由被申请人就处罚依据及裁量合理性向申请人进行充分说明;二是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明确指出药品安全涉及重大民生,申请人违规出售270余盒甘草片的行为已超出“轻微违法”范畴,不属于包容免罚情形;三是厘清责任边界,告知申请人可就店长朱某利用职权规避监管的个人行为另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充分沟通,申请人消除对处罚合理性的疑虑,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延伸治理效能,推动被申请人在执法中强化释法说理并加强行业普法。之后,行政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共同为该医药公司380余名员工举办了线上专题普法讲座,该公司表示在后续经营活动中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并依法经营。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生命健康,必须加强药品监管执法,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药品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医药市场秩序,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中具有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同时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方面亦应积极作为。本案中,面对企业对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质疑,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组织调解会,面对面向申请人作专业且务实的释法明理工作,有效消除企业误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并未止步于个案争议解决,还从预防争议出发,推动执法机关更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共同为企业全体员工举办专题法治讲座,帮助企业识别关键岗位监管漏洞,切实提升法律意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九
某公司不服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违建认定 联动会商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16年,申请人某小餐饮公司为满足消防部门关于双疏散通道的要求,在外墙搭建了一处钢制楼梯,作为消防楼梯使用。2024年9月,被申请人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在巡查中发现该钢制楼梯,以“无规划许可”为由认定该楼梯为违建,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该楼梯在性质上属于消防楼梯,是基于消防安全需求而建设,并非违建,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搭建涉案钢制楼梯是否需取得规划许可以及是否构成违法建设。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涉案楼梯属于“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根据上述规定,则案涉楼梯不计入建筑面积,可不单独取得规划许可,亦不属于违法建设,故对涉案楼梯属性的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为此,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多方主体,组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及消防支队召开专题协调会,并邀请属地工商联参与调解。各方围绕楼梯的建设背景、功能用途、结构特点及法律适用展开论证,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现场核查后出具书面意见,确认该楼梯符合消防疏散功能要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实际需求,各方达成共识:涉案楼梯属于“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因其特殊消防功能属性,在满足疏散要求的前提下,不计入建筑面积且无需单独办理规划许可,不属于违法建设。最终,被申请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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