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8)
【典型意义】
小餐饮企业作为民生经济的“毛细血管”,在满足居民日常消费、吸纳就业群体、激活区域经济活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类市场主体点多面广、业态灵活,但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生存发展高度依赖稳定可预期的执法环境。在此背景下,规范针对小微经济主体的执法行为,成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得到消防部门关于涉案楼梯消防功能认定的情况下,仅凭该楼梯无规划许可而机械认定为违法建设,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联动会商”机制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有效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明确了违法建设认定的标准,通过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提升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凸显了行政复议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中高效、专业、低成本的制度优势。
案例十
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重庆市某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暂缓执行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被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某工程建设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该行政处罚违反比例原则,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对该行政处罚的公示。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处理的关键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以及复议期间是否可暂停执行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申请人在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申请人虽然立即完成整改,但吊装作业属于应当从严执法的安全生产领域,被申请人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考虑当前企业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违法行为查处后积极改正并消除安全影响、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等因素,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向被申请人制发停止执行行政行为通知书,为企业争取到信用公示的缓冲期。同时会同当地发改委指导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申请暂停信用公示,并获得允许。最终,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法明理,申请人认可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缴纳案涉罚款,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必须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守牢安全红线,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作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的“双轮驱动”,是维护市场秩序、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突破“就案办案”局限,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救济”有机结合,更加彰显了行政复议在保障执法与解决争议方面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坚决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又积极向申请人释放善意,在法定框架内依法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指导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暂停信用公示,通过精准细化的管理,助力企业依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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