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
(2025年7月23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自2025年9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镇街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市场主体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能并尽并、能合尽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相关工作职责。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的备案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履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相关职责。
第五条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包括合并检查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检查。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可以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第六条 合并检查由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安排。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检查。
第七条 联合检查由参与“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落实。参与“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检查。牵头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牵头单位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的,由镇街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检查。
联合检查应当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开展联合检查,由牵头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检查对象联系沟通。
第八条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主体联合开展的,牵头单位可以跨层级联合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多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及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建议。
镇街应当及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建议。
第十条 本市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研究拟定本级“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实施检查的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等内容,并加强与“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的衔接。
第十一条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权力事项调整情况以及“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频次以及相关行政执法主体等内容。
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联合单位制定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为镇街的,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及时调整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并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检查行业或者检查领域的特点、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并进行公布。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不得突破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上限,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依法开展的计划外专项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开展行政检查;
(三)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四)日常巡查发现问题、风险如不及时实施行政检查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形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及时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及时启动“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联合单位应当及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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