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3)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事项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组织调研、协调、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对决策草案的内容和形成程序进行全面审议。
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与多数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一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形成过程中的记录、材料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决策草案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归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归档。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对本级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三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决策机关依法决定。
决策机关依法作出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可以决定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一条 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及时提交决策机关。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其他参与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积极主动消除负面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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