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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例(5)

【典型意义】

(一)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应当综合评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不能唯数量论,机械比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要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有正当职业、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适当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对于被告人具有正当职业,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避免唯数量论,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要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既查明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查明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案例5

谭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钟某,男,1971年9月出生,殁年41岁。

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蒙某某(已病亡)合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中国重汽货车经营运输业务,在蒙某某因病死亡后由谭某某个人经营运输业务。因谭某某无法按期偿还车贷,A公司作为担保人将货车从谭某某处扣回并于2012年7月3日以16万元的价格变卖。谭某某就货车欠款金额及变卖后余款归属事宜多次到A公司欲与之协商但均被拒绝,遂怀恨在心,决定报复。2013年2月25日下午,谭某某携带一把自制枪支及两发子弹,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前往A公司旁边的山上守候。当日18时40分许,A公司股东钟某来到公司食堂门口,谭某某便持枪瞄准钟某射击,致钟某头部中弹当场死亡,谭某某随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钟某系被他人用枪弹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18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12月15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1年9月10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谭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判决认为: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除了猎友邓某某的证言、谭某某指认现场时与母亲周某某的对话以外,无其他证据印证;猎友邓某某的证言反复不稳定,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谭某某妻子粟某某证明案发时谭某某在家吃饭;袁某某作为A公司股东之一,在该公司食堂门口疑似被枪击一次,显示本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综上,因尚未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谭某某枪杀钟某的唯一结论,故不予认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

2021年9月26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1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围绕一审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的理由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调取了谭某某和蒙某某合伙贷款的银行单据、A公司为谭某某垫付货车贷款明细、涉案货车的变更登记情况、变卖货车后的买家以及涉案知情人的证言,查清谭某某因逾期还贷多次到A公司欲协商但被拒绝,并在案发前曾向A公司股东扬言报复。二是复核案发当天在谭某某家吃饭的猎友曾某某的证言。曾某某在侦查阶段证明案发当天16时许与谭某某一同离家,而在重审一审庭审中改称是17时20分许才离家。经再次核实曾某某承认受人威胁而改变证言。三是围绕谭某某供述案发当天前往射击地点的时间、路线开展侦查实验,模拟行动轨迹,证明谭某某具备作案时间条件。四是谭某某带侦查人员到其家中指认制造枪支现场时,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了谭某某见到母亲周某某时,用方言说自己杀人了要承担责任。检察机关邀请熟知该方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共同将同步录音录像中谭某某与母亲的对话逐字逐句翻译成普通话,并转化为书面文字提交二审法院。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谭某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有罪供述稳定,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审法院未全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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