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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就业规〔2025〕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更好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进一步发挥各类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促进职工增技、技能增收、企业增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31日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1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对省级部门的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稳定和扩大就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实训基地项目应由企业主导建设,重点支持技能人才缺口大的新兴领域以及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传统行业,主要向本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实训,并积极拓展社会培训功能。

第五条 企业实训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建设实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支持利用现有培训场所、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场所改扩建。不支持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宿舍、食堂等辅助设施以及其他与实训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产权明晰。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七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 20%,单个项目的支持上限为 1 亿元。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行业领域技能人才供需形势,细化形成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并及时下发申报通知。

第九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指导地方和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二)配套资金已落实。

(三)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培训相关工作基础(包括从事一线生产或服务的技能岗位人员数量,取得培训和评价相关资质情况,企业实训管理及运营机制,开展技能实训、技能等级评价、师资培训、校企合作、课程研发等工作情况,制定培训管理、合作单位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学员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及内容、设备方案、建设进度、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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