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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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