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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25年)(5)

  第四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一般应当成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在校(院)委会领导下和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由党校(行政学院)视情节轻重,商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第五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五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统筹加强教师、管理和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信念坚、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五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深入实施“名师工程”,突出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性修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基础知识深厚,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坚持教研与实践相贯通,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能力;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规守纪。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专职教师占校(院)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加强对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完善教师知识更新、实践锻炼等机制,突出做好青年教师全链条培养;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主动引进政治素质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等;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按照规定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建设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突出政治素质考察考核,把政治要求贯穿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管理始终。建立健全师资招聘、教师授课等方面的准入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师资退出机制,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符合规定的有关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帮助党校(行政学院)做好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选调工作,建立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和管理人员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为党校(行政学院)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九章 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把从严治校的要求贯彻到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校规校纪,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承担着教育培训领导干部和党员的重要责任,应当坚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教育家精神,自觉做到潜心治学、虔诚问道、悉心育人,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党校(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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