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开办资金由其管理的相关信息化资产及理事费构成,理事费根据理事会制度确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服务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资金包括依据职能承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运营所需的资金以及为省直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资金。大数据发展奖励资金为激励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其他市场化收入指省大数据发展中心通过履行市场化服务职责,以市场化方式产生的合理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加强资金统筹使用,资金应用于全省大数据事业扩大规模、信息化产业投资发展等,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不得分红。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理事会围绕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职责定位及重大改革任务,制定评估考核工作机制,每年对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开展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投资及奖励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强化对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依法对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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