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五)组织矿工不按规定携带人员位置标识卡下井,隐瞒下井人数的。
(六)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故意设置不合理导致风险不能有效预警,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应当将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纳入“督政”检查内容。对发现的共性、重点问题和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上报及问题处置工作办法(暂行)》(矿安综〔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测预警系统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8/W0202508134669709955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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