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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疾控监测发〔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我局制定了《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

  2025年7月30日


  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防范和化解传染病疫情风险,预防传染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染病疫情预警(以下简称预警)的形成、传递、应答和反馈。预警情形包括法定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重点传染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需要提醒可能受影响人群、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前采取一定的防范准备措施。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遵循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及时预警、行动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包括健康风险提示、警示信息通报及预警决策建议。

  (一)健康风险提示是指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公众提示传染病疫情风险,帮助公众提高对传染病的科学认识,引导采取必要、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自身健康。

  (二)警示信息通报是指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向风险关联部门、风险关联地区和属地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风险信息,提示协同做好传染病风险管控和疫情防控。

  (三)预警决策建议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请卫生健康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布、调整、终止预警的决策建议。

  第五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建立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制度,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落实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机制,指导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进行警示信息通报、报请卫生健康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决策建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开展传染病监测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和工作需要,向公众公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警示信息通报、预警决策建议等建议。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海关、移民、林草等有关部门,以及毗邻地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和会商传染病监测信息、风险评估结果和措施建议,实现信息互通和预警联动。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开展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价疫情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极低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级。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及以上的,形成健康风险提示,提出警示信息通报、预警决策建议等建议。风险等级为极低风险的,继续做好常态化监测工作。

  风险分级标准由国家疾控局另行组织制订。

  第八条 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需要公众采取一定防护措施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公众公布健康风险提示。

  健康风险提示可包括传染病病原特征、流行病学特点、主要临床症状、近期监测结果、防治要点、重点人群防护措施和公众防护建议等。健康风险提示应当科学明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性语言,可通过各类渠道进行传播。

  第九条 风险评估等级为中风险,需要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关联部门和地区采取一定专业防范措施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警示信息通报的建议,同步做好健康风险提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收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后,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医疗秩序和经济社会影响,确需进行警示信息通报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属地医疗机构,以及风险关联部门和风险关联地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通报。警示信息可包括传染病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疫情情况,业务技术培训、人员设备物资准备以及病例识别报告、重点机构健康管理、重点场所通风消毒、职业人群防护等措施建议。

  警示信息通报应当保证时效性,以安全、内部的形式进行,并同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进行警示信息通报的工作流程。

  第十条 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发布传染病预警、依法采取预警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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