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收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后,应当组织多领域的风险评估专家组对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论证,对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研判。确需人民政府发布预警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卫生健康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依法采取相应预警措施的书面建议,同时报告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接到预警的单位依法采取健康监测、减少聚集、加强防护、资源准备、培训演练等疫情风险管控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排查、疫情报告和会商研判等工作,消除或降低疫情发生扩散的风险。人民政府发布预警的,各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预警措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持续监测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评估研判疫情及其风险的演变态势,提供公共卫生专业支持。
第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风险沟通,主动收集公众、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关联部门预警应答情况,评估预警效果,发现没有达到预期预警效果的,应再次预警。
第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疫情风险发展态势,动态调整预警类型和内容。对于政府已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疫情变化应当予以调整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报请卫生健康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发展扩散、构成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报请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部署,依法采取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对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健康风险提示,以及下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警示信息通报和预警决策建议加强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督促调整。如果传染病疫情未出现跨域扩散风险或风险等级未出现明显变化的,原则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应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健康风险提示进行重复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总结分析传染病疫情预警经验做法,不断优化预警的形成、传递、应答和反馈机制,加强与应急响应协调联动,实现预警工作的持续优化与改进。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推动建立传染病疫情预警指标阈值、疫情数据库、算法模型库,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为实现多点触发、智慧化预警提供支撑。
第十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为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设施和制度保障,加强跨部门、跨机构互联互通。依托已有信息系统和网络基础,建设或依托国家级、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支撑预警业务需要。
第十八条 预警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权威专业,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不得随意编造和传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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