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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

  7.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范围:铁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8.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范围:“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9.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范围: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测费用、年审费用、维修费。

  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范围:法定安全生产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11.其它直接相关支出范围: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安检、保安岗位人员工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铁路运输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三)对于不在规定范围和负面清单中的支出事项,由铁路运输单位按照“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隐患或安全风险”的原则,合理判断、规范列支。

  (四)安全生产费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以下方面的支出需求:

  1.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重点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支出,实施重大风险、较大风险降级所需的检测监测技术或工程治理措施支出;

  2.铁路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3.铁路运输单位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集团总部(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统筹实施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六)委托运输管理的铁路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受托方提出的安全投入建议,及时、足量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使用,强化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和按期完成。

  (七)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生产经营单位铁路运输业务安全生产费提取额度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费使用中加强统筹,保障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条件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八)其他不在安全生产费支出范围,但为达到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应当由成本、大修、更新改造等其他计划安排。铁路运输单位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

  (一)铁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加强日常教育培训。

  (二)铁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推进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有效实施。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结余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统计上报。

  (三)铁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站(段)安委办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安委会会议、安委办联络员会议等作用,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确定支出项目,监督落实本单位优先保障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需求,督促项目落实见效,不断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铁路运输单位财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规范使用。

  (五)铁路运输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以及支出的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归档整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六)铁路运输单位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应提取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向所在地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七)铁路运输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管

  (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将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安全监管,动态掌握辖区内提取和使用情况,推动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纳入铁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内容,督促铁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制度办法,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按规定填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上报系统,加强规范管理。

  (二)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及时受理有关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典型案例曝光;要强化与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工作沟通和政策解释,积极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治理等活动,形成监管合力。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无正当理由大量结余安全生产费用的铁路运输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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