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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3)

【典型意义】

在办理跨界水体污染案件过程中,河流沿线检察机关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相互支持、强化对接,形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合力,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新型污染物未纳入地表水和生活用水监测范围,其生物毒性、检测方法、排放标准、生态损害等关键因素难以确定,检察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针对性开展专题研究,推动水源地管理单位将新型污染物纳入常规监测工作,形成对新型污染物从识别到预警再到治理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和山东某能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危险废物 补充起诉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违法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为人民检察院办案提供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12月,李某某等19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将来自山东、江苏、陕西、河北等不同省份境内10家企业的6700余吨废硫膏运输至河北省井陉县三个场地进行非法填埋。经鉴定,倾倒的废硫膏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废物。经评估,此次危废倾倒事件共计污染土壤31815.26吨,造成生态损害价值1.38亿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0月,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案发后,井陉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召开应急处置联席会。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井陉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并提供法律支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县分局(以下简称井陉县分局)及时组织专家力量和第三方公司开展专业鉴定、处置工作,为开展应急处置及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井陉县检察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井陉县检察院从案卷材料中深度挖掘,梳理问题24条,向公安机关和井陉分局进一步核实,对案涉企业及人物关系进行梳理,制作了以流出污染物企业为源头、以倾倒地为终点的企业、人物关系图,明确了每个链条上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环境侵权连带关系,制作了上游企业赔付情况统计表,确定了每个案涉企业及侵权人应承担的赔付数额。

井陉县分局积极履职,推动8家企业依法缴纳了所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等费用。2022年12月14日,井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人追缴赔付金额共计3196.41万元。

因该案另两名侵权人在异地被追究同一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刑事责任,鉴于该案损害发生地为井陉县且李某某等主要被告人在井陉被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为了全面追偿案涉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井陉县院于2023年1月6日对该案另两名异地关押的共同侵权人在本案追加起诉。

2023年1月、2月,本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山东某能源公司于2023年4月主动承担了1538.98万元的生态赔偿责任。2023年8月4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657.43万元。一审判决后,七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修复情况】

污染事件案发后,井陉县政府积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在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井陉县分局及时组织开展专业鉴定工作,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污染土壤进行清挖、无害化处置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井陉县检察院坚持办案追偿与助力修复同步进行,多次到案涉现场及处置公司跟进监督,确保受污染土壤得到实质性、无害化全部处置,受损生态得到及时、全部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协同联动,促使10家企业均承担了环境侵权责任,共追回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及修复等相关费用1.03亿元,修复受损土地16亩,被污染土地的覆土复绿全部完成,实现了“专业处置—政府索赔—司法追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治理目标。

【典型意义】

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与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建立的协同协作机制作用,准确界定多个侵权责任人的赔付金额,促使侵权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并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向法院起诉追究赔偿义务人民事侵权责任,以“行政+司法”闭环追责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为避免案发地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持续扩大,检察机关还对修复情况跟进监督,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全面修复,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履职守护好绿水青山。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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