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三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按病种付费管理运行成效的监测评估,从医保可持续、医疗增效能、群众得实惠等不同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客观全面反映改革成效,及时总结发现问题,为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提供依据。国家层面完善按病种付费可视化监测,推动实现病种结算结果可比较可分析。
第三十四条加强按病种付费智能审核和监控。根据按病种付费特点,完善智能监管规则,推进事前提醒接入和应用,重点对分解住院、高编高套、转嫁住院费用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大数据筛查分析,推动线上智能监管与线下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相结合,加大欺诈骗保打击力度。
第三十五条加强支付方式改革与医保标准化工作、医疗服务价格、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医保待遇政策、商业健康保险等工作协同。加强按病种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分级诊疗等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的协调联动。
第三十六条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上传包括医保结算清单等全量数据,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加强清单质控和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为按病种付费提供可靠依据。加强重要数据和敏感字段保护,强化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优化完善,满足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病种付费业务需要,为医保支付管理提供数据和平台支撑。地方版DRG细分组和DIP病种库要通过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上传到国家端,实现地方分组方案、入组结果、支付标准等可查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医保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期住院、门诊、中医优势病种等支付方式改革,形成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新格局。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第三十九条按病种付费适用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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