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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5)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鉴定残疾情况、鉴定材料真伪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4.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5.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6.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7.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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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退役军人事务部(2019-12-16)
·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20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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