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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6日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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