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2)
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重大政策起草单位以及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或者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有关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起草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方法、技术规范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已对有关健康影响进行评估、评价的,可以免予评估,未评估、评价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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