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第二十一条 体育总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健全合作组建激励政策,构建竞赛制度、荣誉表彰、经费奖励补助等多元化激励体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畅通与合作机构的沟通机制,遇重大突发事件、疑难敏感事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妥处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向体育总局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中发生兴奋剂违规及严重赛风赛纪事件,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项目管理单位可立即终止合同,并报体育总局追究合作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将严明组织纪律、强化监督贯穿全过程,对申报、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管理单位已签订的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相关合同,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体育总局,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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