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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2)

  (四)领导班子对节水工作组织保障有力,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群众认可度高,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好。

  第十三条 中国节水奖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从事节水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员,主要包括节水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者、企业人员、志愿服务人员等。

  第十四条 中国节水奖先进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工作决策部署。

  (二)热爱节水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模范遵守宪法和节水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节水法定责任义务,积极贯彻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大力推进用水方式从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深入践行节水型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带头做节约用水的传播者、实践者、示范者。

  (三)积极践行节水优先方针,深入推进国家节水行动和全社会节水行动,在节水制度政策体系落实、节水理论研究、节水技术创新、节水产业发展、节水宣传教育科普、节水志愿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成效显著,作出重要贡献。

  (四)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社会形象好,群众公认,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中国节水奖推荐对象: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对象的;

  (二)申报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评选程序的;

  (四)中央巡视、审计、督察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并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中国节水奖评选按照推荐、征求意见、考察、初审、评审、审定等程序进行,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行政辖区层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对象。推荐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在申报、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所在单位公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上报。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县级、市级推荐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按照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层级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人员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人员还应当征求业务和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荐对象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等额向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上报正式推荐对象。

  第二十一条 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表彰对象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水利部审定表彰对象名单,印发表彰决定,向全社会公告。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组织中国节水奖表彰活动,向受到表彰的集体授予“中国节水奖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向受到表彰的个人授予“中国节水奖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活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取多种方式,对中国节水奖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选表彰活动接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选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推荐单位和参评集体、个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选表彰活动的评选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对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资格和推荐名额,并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对象,经查实后取消参评资格。对已授予中国节水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追缴所获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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