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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4)

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林地保护  风电项目  一体化办案

【要旨】

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对违法主体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跟进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湖南某租赁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公司、河南某电力工程公司、成都某电力工程公司分别取得江永县竹塘岭风电项目、铜山岭风电场建设一期、二期项目、道县月岩一期风电场内建筑道路等四个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权。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案调整变更了林地使用范围,但上述四家公司未办理林地变更许可手续,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严重破坏林业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永县检察院)在办理秦某某、马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案情复杂、涉及违法主体多、侵占林地面积大、生态修复难度高,遂请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州市检察院)。永州市检察院决定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组成联合办案组,由江永县检察院对江永县林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永州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卷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无人机航拍现场勘察、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案涉四家公司和相关自然人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破坏林地面积达264.01亩(含生态公益林102.18亩)。

2023年9月20日,江永县检察院向江永县林业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案涉项目相关公司和个人限期恢复当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若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11月20日,江永县林业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称已责令相关责任人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正在推进中。永州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仅有少量被毁损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大部分毁损林地仍未修复。江永县检察院遂移送集中管辖的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24日,道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江永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组织进行验收。一审宣判后,行政机关未上诉。

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因部分林地无法原地修复,永州检察机关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部门经充分论证,决定采取“异地+原地”“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方式补植复绿。目前,已在项目原址补植复绿种植防火及观赏植物250亩,异地补植复绿种植经济作物(油茶)150亩。通过雇请当地农民参与补植复绿,将毁损处打造成乡村旅游风光带,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100万余元,实现生态修复补偿与乡村振兴融合。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紧盯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通过市县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梯次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生态。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科学合理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探索构建起生态补偿“护绿换金”实践模式,有效修复受损林地的同时,助力农民增收,让生态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

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一体履职 营商环境

【要旨】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中,错误认定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同时对发现的行政机关程序不规范问题,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其改进工作,并联合多部门建立防范企业恶意注销登记工作机制,堵塞监管漏洞,从源头破解环境违法行为执行难困局。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间,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废品收购站、塑料加工厂、金属制品厂等25个公司或个人,因未依法环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产、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23个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个公司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亦未履行。市生态环境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均裁定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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