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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6)

经调取辖区码头进出港船舶数据、海事部门“海事通”统计船舶送交水污染物数据及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数据等,通过大数据对比碰撞,检察机关发现辖区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次数远低于进出港船舶艘次。经实地勘查、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书证、询问码头及船舶工作人员,查明藤县雅照码头等3个码头未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赤水港码头等6个码头的接收设施长期建而未用,大部分码头未建立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衔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及时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对此,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梧州市交通局)负有监管职责。

2024年6月20日,梧州市检察院向梧州市交通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船舶污染管控治理力度;及时将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强化与海事、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针对船舶污染治理环节多、部门协同监管弱和跨区域联合执法难等问题,梧州市检察院主动向梧州市委报告,并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海事、交通、城管、生态环境等9个单位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将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工作列入方案专项内容。市政府专门召开治理协调会,完善梧州市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污染物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了污染防治整改工作。

梧州市交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组织海事、城管、发改等部门以及污水处理企业、14个码头企业召开协调会,大力推进整改工作。一是强化收污设施配备和使用,督促3个码头配备收污设施,监督辖区长期不收污的码头常态化开展收污作业。自2024年7月起,全市14个持证并面向社会经营的港口码头已全部开展收污业务,7月至12月共接收船舶生活污水1496吨、2652艘次,较上年同期(约30艘次)大幅增长。二是推进港口码头接收设施与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截至2024年8月,14个码头已全部解决船舶生活污水末端处置问题,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船舶水污染物送交接收联单机制,开展线上线下监督。三是引导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能力,推动4家企业开展“有偿加油+免费收污”模式,2024年1月至12月累计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约8768吨、1.82万艘次,污水接收量同比增长132%。四是促进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制定《梧州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指南(试行)》《梧肇云“两地三市”交通运输区域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梧州、肇庆、云浮三市的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

2024年8月20日,梧州市交通局向梧州市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9月至10月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梧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行政机关整改工作进行现场跟进调查,确认已整改落实到位。2024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司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对该案整改成效充分肯定,同月梧州市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是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针对船舶污染治理尚未完全实现“船—港—城”“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的难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与违法问题关联性最强、对问题整改最有效的交通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协调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强化监管,多措并举完成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上下游常态化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船舶污染综合防治和系统治理。

重庆市皮某龙、陈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污染环境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绿色生产  法治化营商环境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引导侦查,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清干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转行为的实施过程,通过及时固定客观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准确区分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企业规定私自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

【基本案情】

某业公司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热力分厂安装有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对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监测系统设置有“反吹”(系使用外部空气吹探头,造成无法监测真实排放污染物数据)及“标定”(系使用标准纯净空气吹探头,造成污染物检测数值归零)功能。上述功能只能由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在设备校准及运维过程中开启。

2020年8月,被告人皮某龙、陈某基于个人考核等原因,安排他人使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反吹”及“标定”功能,以降低污染物检测数值。截至2023年11月,皮某龙、陈某等人采用“反吹”“标定”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5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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