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7)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随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侦查,详细列明35条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查明相关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干扰监测数据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鉴于案件核心证据已固定,南岸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仅对起关键作用的皮某龙、陈某提请批准逮捕,对其余5名受指使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普通员工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案件进一步侦查中,南岸区检察院考虑到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作为某业公司热力分厂厂长,对企业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期间,南岸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自动监测设施后台数据,查明热力分厂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违规实施“反吹”“标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000余次,累计时长达2万余分钟,存在长时间、多时段频繁开展本该由第三方运维人员实施的“反吹”“标定”,远超合理维护设备所需的时间和次数,结合言词证据能够认定陈某、皮某龙擅自指使、纵容员工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针对皮某龙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复核多名关键证人证言,调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进一步夯实全案证据,查明皮某龙系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组织、指挥人员。在证据面前,皮某龙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南岸区检察院认为皮某龙、陈某作为管理人员,为牟取个人利益,违反单位关于监测设备校准、运维等规定,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系个人犯罪。
2024年9月2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南岸区检察院的全部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皮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人当庭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多次指导把关,南岸区检察院针对某业公司在环保政策落实、环保绩效考核、内部巡查制度、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通过定期回访督促升级技术、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某业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决定在重庆增加投资60亿元用于扩建绿色产业项目。目前项目已经启动,预计明年投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有效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合力,查清有关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干扰监测数据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等情况。从犯罪动机、犯罪决策、组织实施过程等方面准确判断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针对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违反企业规定擅自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对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企业管理人员,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法治营商环境。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堵漏建制,促进企业以绿色生产守护绿水青山。
陕西省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抗诉案
【关键词】
民事抗诉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责任减免
【要旨】
环境侵权具有侵害方式的复合性、过程的复杂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人民检察院应准确认定案由和举证责任分配,全面综合认定受害方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对可预见的、持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减免应当审慎认定,侵权行为人未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减免责任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应减免其责任。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陈某鹏在5块苗圃(106亩)种植侧柏、樟子松等树苗。2008年以来,5块苗圃的苗木大量死亡,陈某鹏认为苗木死亡系某公司的开采煤矿导致地下水下降、多管井无法抽水所致。2013年6月,陈某鹏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苗木旱死的经济损失12542600元;苗木长势不良、接近死亡的经济损失6410100元,两项合计18952700元。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鹏申请委托鉴定,但因鉴定意见未明确陈某鹏5块苗圃的苗木因干旱致死是否与某公司的生产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陈某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另查明事实,某村地下水位数据下降主要因某公司开采煤矿导致,大量地下水被排泄入沙漠,几乎造成全部农灌井枯竭。但陈某鹏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地下水水位下降已经达到了当地生态破坏的程度,原审法院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涉案5块苗圃的死亡与某公司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公司应承担涉案苗木死亡的侵权责任。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酌定某公司承担180万元,驳回陈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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