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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8)

【检察监督与法院改判意见】

陈某鹏不服生效判决,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意见:1.苗木死亡是一个持续的、渐进的过程,生效判决仅认定陈某鹏现有苗木损失,缺乏依据,还应当包括应有损失。2003年起某公司在某市某村开采煤矿,侵权行为长达五年,导致案涉村地下水位逐年下降。某市水务局发布的《地下水通报》记载,地下水水位下降主要系某公司采矿所致,大量地下水排入沙漠,几乎造成农灌井枯竭。陈某鹏承包种植的5块苗圃中的林木亦受到损害,本案应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现有苗木损失约为2843216.2-3892129.8元;推测应有苗木的损失约为:9708560.2-13430504.8元。鉴定人员就“现有损失”含义释明为“现有苗木的数量的损失”;应有损失是指“苗圃在正常管理、正常生长情况下的价值损失,参考了陈某鹏阐述与现场测量,由此做的价值评估”。鉴定机构以现有和应有两种鉴定方法评估计算案涉苗木损失,具有客观性。生效判决仅以陈某鹏承包的5块苗圃现有苗木损失约为330万元,认定陈某鹏全部经济损失,依据不足。

2.根据环境侵权纠纷法律规定,应当由污染者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应由某公司对存在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应减责事由。鉴定意见虽认为栽培管理中的种植密度是造成涉案苗木死亡或长势不良的诱因,但鉴定结论未明确现存生长不良或死亡苗木系因种植过密所致。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病虫害仅在个别树木上出现,且为树苗死亡后的虫害。根据劳动日志等证据,应当认定陈某鹏在现有条件下,已经尽其最大努力对苗圃实施了妥善经营管理。生效判决以种植密度较大系涉案苗木死亡或长势不良诱因、病虫害防治管理不到位和灌溉管理不到位为由,减轻某公司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理据不足。

法院改判意见:202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判决:某公司向陈某鹏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引,高质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重视环境侵权侵害方式的复合性、过程的复杂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失认定。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和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某公司应该就责任减免及陈某鹏的5块苗圃的苗木损失事实与某公司大量开采煤矿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不能证明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受损方的损失不能简单认定为表面损失,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影响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其遭受的长期隐蔽性损失。本案体现了民事检察在弥补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修复生态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非法采金  矿山恢复治理  确认违法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跨区域在敦煌、玉门、瓜州三地矿区,向水中投放黄金选矿剂和氢氧化钠,通过水泵循环使用含有氰化物的水浇浸矿脉非法采金,严重污染和破坏该区域土地资源、水环境、地质环境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6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董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鉴于公益损害问题跨县级行政区划,经报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损害评估难,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协调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环科院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董某某等人将大量具有强腐蚀性的黄金采矿剂溶解后浇浸洗金,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按程序收集废水、废渣,严重破坏地貌、污染环境。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修复治理,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废水、废渣造成的水体、土壤等污染损害后果鉴定评估并督促修复治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4年7月,检察机关向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管保护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因现场存在大量废液等痕迹,经雨水冲刷、淋溶将造成更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范围有持续扩大的急迫风险,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地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赴非法采矿点现场进行调查,委托第三方对非法采矿现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采样、监测和鉴定评估工作,受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工作。经酒泉市检察机关现场参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共计131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对案发现场区域的损害后果和修复治理进行实地勘查,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出动执法巡查车辆4台,执法人员27人次,加大对案发区域及周边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在损害区域外围设置8个警示标识牌,提醒人畜禁止进入此区域活动;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违法线索举报信箱、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矿山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警示、打击;监督违法行为人开展治理工作。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该局经函询,生态环境局建议在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恢复治理工作后,根据恢复治理验收情况再由自然资源局开展矿山治理工作。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到期未回复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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