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经核查发现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销售房屋或者提供经纪服务,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自律组织做好反洗钱社会宣传,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自律组织举办的反洗钱培训,对本机构管理人员和员工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
第十六条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或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或检查、社会审计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的内容,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房地产从业机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督检查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承担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定从业机构反洗钱自律管理规范及工作指引;
(二)识别与评估房地产行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发布风险提示并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措施;
(三)指导从业机构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自律规范,提升行业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协调组织从业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五)对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反洗钱自律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自律规范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惩戒;
(六)开展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研究、培训和宣传;
(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八)指导、协调地方有关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当地反洗钱自律管理工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授权履行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地方有关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在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合理运用以下措施,对从业机构实行反洗钱自律管理:
(一)要求从业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持续监测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
(二)遵循基于风险原则,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检查;
(三)向风险较为突出或者反洗钱工作存在违规问题的从业机构提出改正意见;
(四)处理对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加强从业机构入会资格审核,关注从业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受益所有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
(六)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七)根据反洗钱自律管理需要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委托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发现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效识别房地产行业洗钱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合理确定对不同类型或者风险等级房地产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及频率。对高风险的从业机构采取强化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从业机构可采取简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自律规范的,由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予以自律惩戒。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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