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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25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4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8月22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一、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指标与标准。”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评价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勤勉尽责。”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 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二)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责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三)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的,每次扣2分;

(五)公司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以下的,每次扣2.5分;

(六)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超过6个月,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超过1年的,每次扣3分;

(七)公司被实施警告、罚款行政处罚,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实施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5分;

(八)公司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每次扣4分;

(九)公司被实施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6分;

(十)公司被实施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8分。

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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