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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25年)(5)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证券公司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九条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二)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责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三)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的,每次扣2分;

(五)公司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以下的,每次扣2.5分;

(六)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超过6个月,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超过1年的,每次扣3分;

(七)公司被实施警告、罚款行政处罚,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实施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5分;

(八)公司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每次扣4分;

(九)公司被实施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6分;

(十)公司被实施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8分。

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第十条 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暂不接受提交的相关文件、限制从事相关业务或者限制会员权限、资格等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5 分;被采取其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或者子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一条 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多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项实施同一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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