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25年)(6)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已按本规定第九条予以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合计不低于1.5分。
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
证券公司被其他监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且相关事项涉及证券业务,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对应的具体指标或计算口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 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0.25 分,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0.25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0.25 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规模占自营投资总规模的比例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规模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0.25 分;
(五)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0.25 分,或者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其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规模占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比例达到40%、30%、20%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六)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销售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增量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或者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资产规模位于行业前10%、20%的,分别加1分、0.5 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七)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额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额占代理全部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额的比例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 分、0.5分,或者基于柜台与机构客户对手方交易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八)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 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九)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20%、1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十)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0.25分;
(十一)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投入金额位于行业平均数以上,且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列措施,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被扣分,或者境外子公司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或违法违规的,不适用本条对应业务项的加分,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最近3个、4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新设证券公司经营不满3年但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参照最近3个评价期内持续达标予以加分;证券公司被实施风险处置,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危及公司的持续经营,在评价期内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参照新设证券公司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证券公司评价期内风险覆盖率达到130%且净资本150亿元以上、风险覆盖率达到130%的,分别加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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