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4)
第四十二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废弃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前款车辆经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属于机动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机动车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未登记或者已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对非机动车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的;
(二)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者拖延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法扣留非机动车的;
(四)使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扣留的非机动车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非机动车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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