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叶牛平

2025年8月5日

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县、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及其行政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五)部门管理单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其他制定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或者应当由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设定证明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文件质量,逻辑结构严谨,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二)严格控制数量,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

(三)严格控制规格,由部门制定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或者转发。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定有效期: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实施”字样的,实施的上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有效期;实施的上位依据未规定有效期的,不规定有效期,但是应当规定施行日期;

(四)规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时间,规定有效期。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